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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德柱与谢元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柱,谢元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张德柱,女,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谢元艮,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柱诉被告谢元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已还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