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德柱与谢元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柱,谢元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张德柱,女,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谢元艮,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柱诉被告谢元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已还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