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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8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飞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广厦商贸有限公司、孙少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飞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广厦商贸有限公司;孙少玲;王学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838-2号原告:烟台市飞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公寓A座12楼。法定代表人:郑克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军、肖严鹏,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广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6号。被告:孙少玲,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学广,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芝商初字第8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孙少玲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77号16楼1单元0202号的房产一套。现因原告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籍此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少玲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的查封。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