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无业,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村民,现住宝塔区西沟。申请人王某依据已生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申请人王某所属的石窑两孔予以执行。由于调解协议中双方在村上的承包地,属申请人王某的部分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联系村上干部划分归其承包,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村干部协调,均无法予以划分。2013年1月23日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