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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中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民初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中民初字第09号原告:马绍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金川县沙耳沙耳尼村*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万科魅力之城*期**栋*单元***号。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成都市光明巷14号。法定代表人:崔健军。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士铎。本院受理马绍强诉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西四建公司及四建公司四川分公司均不属于阿坝州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原告马绍强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及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的还款补充协议书中均没有约定协议管辖,且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阿坝州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文静审判员  昌 玲审判员  单琦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