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李大军,女,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祝芳,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郭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军与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军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大军负担837.5元。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