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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明亮、于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明亮,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张明亮,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海燕,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明亮、于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执再凭字第22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明亮、于海燕履行给付0.4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执再凭字第22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