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