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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于全海诉韩巧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海,韩巧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于全海,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告:韩巧云,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全海与被告韩巧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全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全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