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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永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昌,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永昌在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黄河浏览区与同单位的被害人陈XX喝酒时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刘永昌将陈一X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永昌供述,被害人陈一X的陈述,证人陈二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永昌能坦白认罪,本院予以对其酌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永昌的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刘玉欣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