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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裴林祥与单金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林祥,单金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5892号原告裴林祥。委托代理人李燕峰。委托代理人郭飞。被告单金牛。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林祥诉被告单金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裴林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单金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林祥负担。审 判 长 施     娓     玮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邱忠良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俞     维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