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穆某与孟某甲、孟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穆某,女,1924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孟某甲,女,1949年11月生,汉族,系安庆市太湖县水电站退休工人,住安庆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孟某乙,男,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淮南市木材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孟某丙,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淮南市建筑二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孟某丁,女,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淮南四海集团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孟某戊,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工人,住安徽省田家庵区。被告:孟某己,男,1959年4月生,汉族,淮南平圩电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明声、孟某丁、孟露喜、孟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祝平审 判 员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