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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玉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