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玉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