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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曹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陈春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旭,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东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樊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