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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付德申请执行罗润忠、董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3)威执字第 147-1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付德,罗润忠,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赵付德。被执行人罗润忠。被执行人董波。赵付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威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罗润忠、董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罗润忠给付赔偿款25000元,要求被执行人董波给付赔偿款4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润忠的银行存款25275元,划拨被执行人董波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建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