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与滁州市东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滁州市东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滁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广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东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应连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武仙,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与被告滁州市东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滁州市东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永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