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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参富与沈飞奔、张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参富,沈飞奔,张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17号原告:邱参富。委托代理人:郑华建、胡文杰。被告:沈飞奔被告:张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参富诉被告沈飞奔、张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邱参富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