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参富与沈飞奔、张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参富,沈飞奔,张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17号原告:邱参富。委托代理人:郑华建、胡文杰。被告:沈飞奔被告:张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参富诉被告沈飞奔、张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邱参富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