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催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喻文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催字第86号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文军。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154799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4月17日,出票人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郑钦骄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