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徐某工资收入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