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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与如皋万得福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范宏飞、周燕占有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如皋万得福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范宏飞,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萍。委托代理人张怀志。委托代理人缪一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万得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毅。原审第三人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年。原审第三人范宏飞。原审第三人周燕。上诉人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因占有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如皋万得福商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0元,减半收取9245元,由上诉人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