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山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丁建华、方士义、韩庆录、陈志平、韩雁鹏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建华,方士义,韩庆录,陈志平,韩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山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荀安东,系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员。被执行人丁建华,男,汉族,26岁,住江源区。被执行人方士义,男,汉族,52岁,住江源区。被执行人韩庆录,男,汉族,65岁,住江源区。被执行人陈志平,男,汉族,46岁,住江源区委。被执行人韩雁鹏,男,汉族,38岁,住江源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丁建华、方士义、韩庆录、陈志平、韩雁鹏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1)白山仲字第13号裁决书指定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邱 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