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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佰纳鞋业有限公司与陈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佰纳鞋业有限公司,陈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5号原告:佰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富。委托代理人:鲍晓忠。被告:陈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佰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佰纳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纳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92元,减半收取115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96元由原告佰纳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金哲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