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建良与史金奎、田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良,史金奎,田福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初字第29号原告孙建良,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史金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田福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年顺伟,徐水县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良与被告史金奎、田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良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胜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