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和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骏龙新村村口相遇,双方因索事引起矛盾。期间,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用木棍等工具殴打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将两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右跟骨骨折,属轻伤;被害人黄某乙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书 记 员 蔡映(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