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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杜新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凯华。委托代理人:洪友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巧妹。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杜新龙。申请再审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新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东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称:(2010)东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本院认为,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汇入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吴宁信用社的602万元,系归还其欠吴宁信用社的贷款600万元及利息,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贷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定如下:驳回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