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5)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伯军,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李伯军。被申请执行人李春梅。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李伯军、李春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椒计生征前字(2012)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14000元,该决定于2012年8月16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前字(2012)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代理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