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罗天金与康绍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天金;康绍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52号原告:罗天金,被告:康绍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金与被告康绍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天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天金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天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