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序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581号罪犯刘序学,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船山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序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未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2010)作出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2月12日止于2023年8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序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序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序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