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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德兵与筠连县柏香林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李德兵,筠连县柏香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号申请人李德兵,男,汉族。被申请人筠连县柏香林煤矿。法人代表:张光平。申请人李德兵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筠连县柏香林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2)201号《仲裁裁决书》,因被申请人筠连县柏香林煤矿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申请人李德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2)201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必全审判员  余从会审判员  石玉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卿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