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董伟亚与田利芳公证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亚,田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董伟亚,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田利芳,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申请执行人董伟亚申请被执行人田利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尚未向公证机构申请取得执行证书,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田利芳具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伟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