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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董伟亚与田利芳公证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亚,田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董伟亚,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田利芳,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申请执行人董伟亚申请被执行人田利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尚未向公证机构申请取得执行证书,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田利芳具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伟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