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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例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洪光,李秀英,邱玉岭,赵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于洪光,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邱玉岭,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玉兰,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例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赵玉兰账户存款,并将此款划至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