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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陈文展、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展;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朱贵枝;洪舜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陈文展,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被申请人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东侧地段。法定代表人:朱贵枝被申请人朱贵枝,女,住肇庆市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香港身份证号码:G339951(5)被申请人洪舜尧,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陈文展因与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朱贵枝、洪舜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东侧的土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肇国用(2008)第××号】、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房地产一栋(房地产权号:肇旺私字第20111151号、20111152号),查封朱贵枝位于四会市东城区原新江镇政府办公大楼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四国用(2005)第001841号】及被申请人朱贵枝独资拥有的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东侧土地六块【土地使用权证号:肇国用(2008)第W019号、W020号、W021号、W023号、(2009)第W003号,肇国用(2006)第W070号】;冻结被申请人宏通悦凯酒店的股权及该酒店在中行肇庆高新支行(账户为87×××01)存款、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该公司在工商银行肇庆大旺支行(账户为20×××66)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朱贵枝投资拥有的四会市高一手袋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申请对被申请人洪舜尧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汕尾市合景创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汕尾市区海滨大道东段13-16间【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汕国用(2007)第268号】和汕尾市南澳半岛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别墅区9号楼(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别墅区10号楼(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以及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别墅区11号楼(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等房地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朱贵枝、洪舜尧、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房地产、存款以及公司股权等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八千万元(¥80,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汕尾市合景创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汕尾市区海滨大道东段13-16间【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汕国用(2007)第268号】和汕尾市南澳半岛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别墅区9号楼(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别墅区10号楼(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以及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别墅区11号楼(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