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贤恩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恩,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朱贤恩。被执行人:张红。委托代理人:李莎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贤恩与被执行人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由本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