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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徐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胡某某,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2月4日,原告以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