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天智与赵俊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智,赵俊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17号原告:刘天智。被告:赵俊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智与被告赵俊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智于201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智以与被告赵俊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刘天智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XX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