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绰号“海音”,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中专文化。2012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谢灿荣、黄婉莉,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谢灿荣、黄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期间,被告人罗某通过世纪嘉缘婚姻网认识被害人杨某并开始交往。同时期,被告人罗某与他人交往并怀孕。2012年2月,被告人罗某为筹取堕胎费用,以准备结婚需要“保证金”为借口,要求被害人杨某支付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杨某于2012年2月20日将人民币49900元汇入被告人罗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收款后即以各种理由逃避被害人杨某的结婚要求,且将上述款项用于堕胎及日常生活开支,拒不归还。2012年11月14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国际国通物流城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杨某赔偿人民币59900元,被害人杨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报案陈述、手机短息截图、qq聊天记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民事代赔偿协议收款、谅解书,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99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