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黄五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辩护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购买危险物质氰化金钾原粉,用于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2012年11月1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岗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办公室抽屉内查获未经审批购买的氰化金钾5瓶(固态,重500克),在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查获非法储存的氰化金钾1瓶(液态,重360毫升),调配好的金水100升。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均含有氰化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非法买卖、储存的氰化金钾确系为了公司生产所用,未造成社会危害,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3]28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书的量刑幅度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悔改,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其买卖、储存的氰化金钾是为了公司生产使用,未造成社会危害;2、被告人未获取任何非法收益,情节较轻;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杨某、沈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的氰化金钾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清单、剧毒物品购买使用明细表、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买卖、储存的氰化金钾系为了公司生产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雄才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迪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