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汪祖华,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丹民二字初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