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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乐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乐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4号原告金应龙。被告乐树明。原告金应龙诉被告乐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