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洋与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洋。委托代理人刘忠清。被告王森。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洋诉被告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月25日,本院向原告刘洋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解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