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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弓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弓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弓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中弓某某给付李某某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共计12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