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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柯谋谋与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柯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柯某某称其于2013年1月31日13时左右在广州市越秀区农业银行庙前路支行误将45899元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广州市站前横路支行卡转入被申请人黄某某账户内,现已不当得利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低被申请人黄某某账户内存款458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某某账户内存款458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