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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海全与徐林、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全,徐林,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海全,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徐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全诉被告徐林、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全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海全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