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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俞国标与杨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标,杨曾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俞国标。委托代理人:程幸福。委托代理人:胡文龙。被告:杨曾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标诉被告杨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曾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标撤回对被告杨曾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