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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赵雪冰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赵雪冰。委托代理人刘为平、陈慧梅。被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薛安克。委托代理人周蓉蓉、陈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冰诉被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冰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赵雪冰负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人民陪审员  赖雪珂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