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苏平与余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平,余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81号原告:陈苏平。被告:余燕飞。原告陈苏平为与被告余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苏平起诉称:2012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余燕飞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12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苏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余燕飞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陈苏平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被告余燕飞向原告陈苏平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余燕飞至今未按约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余燕飞归还陈苏平借款5万元。二、余燕飞给付陈苏平借款利息8000元。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余燕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方淼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