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梅。委托代理人:忽少宏、陈鹏。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被告: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34元,由原告杭州海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