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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XX,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王A之父王B来到被告人杜XX家,索要剩余的拆迁补偿款。期间王A又纠集多人手持棍棒也来到杜XX家质询此事,因而双方发生争执,厮打中杜XX用刀将王A颌面部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XX系庄头村村长,因村建村委会办公室征用本村王A之房屋并补偿其费用。2012年7月17日14时许,王A之父王B到被告人杜XX家,向杜XX索要剩余的补偿款。王A纠集多人手持棍棒也到杜XX家,双方发生争执,厮打中,杜XX用刀将王A颌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2013年1月2日,王A与杜XX的亲属达成协议,由杜XX赔偿王A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20000元,款已给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受理登记表;2、伤情鉴定意见书;3、抓获经过;4、王A陈述;5、证人王B、王X卫、王X言、王X芹、李X龙、朱X、杜X兵的证言;6、赔偿协议及收条;7、被告人杜XX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XX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XX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慧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