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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郑洁与戚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戚国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9号原告郑洁。被告戚国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洁诉被告戚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洁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水良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洁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