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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刚与吕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吕义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陈刚,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被告:吕义芝,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吕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