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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德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华,无职业。2010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德华在武汉市汉阳区下马湖路复印机厂宿舍其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纸包装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贩卖给万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贩卖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0.1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和抓获经过,证人熊某、万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德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华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竣 关注公众号“”